我区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顺利实施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精神, 我区将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纳入家电下乡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并采取财政补贴方式,鼓励汽车以旧换新,建立有效的鼓励机制,进一步扩大内需和消费需求,促进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
按照重庆市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有关政策要求,自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期间,对单位或个人使用不足8年的老旧微型载货车、老旧中型出租载客车,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轻型载货车、出租车以外的老旧中型载客车以及提前报废的“黄标车”(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交付给依法设立的具备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并换购符合环保要求新车的,可根据报废车型享受3000-6000元不等的财政补贴。
目前,我区在政府行政审批大厅设立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主要集中办理补贴申请手续,为车主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